重庆市铜梁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 年全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 区级有关部门, 企事业单位:
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《关于印发<重庆市2022年职称申 报评审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渝职改办〔2022〕220号)的相关要求, 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全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:
一、 申报范围
我区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、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, 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, 以及自由职业者、 转业择业军转干部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 业技术人才, 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 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, 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。
公务员(含参公管理的人员) 、离退休人员(从审批机关审 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) 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。
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、副教授资格的(含有权评审研 究员、副研究员资格的) , 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、劳动合同和劳 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。
二、时间安排
(一) 工程类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网上申报材料截止2022 年11月25 日,评委会审核时间为11月26日至12月2 日,现场缴费时 间为12月5日至12月6日,现场缴费地址: 铜梁区社保大楼1407办 公室, 若有不可控因素导致上述时间发生变化的, 以铜梁区人民 政府网上另行通知时间为准;
(二) 中职教师、新闻专业、艺术专业、图书资料专业、文 物博物专业及群众文化专业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受理 时间以永川职改办公布时间为准 (评审范围见附件2 ) ;
(三) 中小学教师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及地点由区教委统一安排;
(四) 其余高、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按 《2022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》(附件1) 进行;
三、有关程序
按照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 法》有关规定 , 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。 为进一步加快职称信息
化建设, 全市高中初级评委会原则上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,全市
统一平台网报端口:http://ggfw.rlsbj.cq.gov.cn/cqzyjsrcw/positional -portal-web/public/cert/toUserPage , 系统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 址:http://rlsbj.cq.gov.cn/ywzl/zjrc/sy/tzgg_110153/202010/t2020102
1_8077033.html, 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系统后可查看; 市 教委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教育及卫生系列职称专项网报端 口及操作手册, 由相应高评委组建单位另行通知。
(一) 申报程序
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上报, 基本程序如下:
1.市属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人员: 个人—— 所在单位—— 单 位主管部门——评委会。
2.区县属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人员: 个人—— 所在单位—— 单位主管部门—— 区县人力社保(职改) 部门——评委会。
3.非公单位人员、流动人员、 自主择业军队干部: ( 1 ) 档案 在重庆的。个人—— 所在单位——人事代理机构——人事代理机 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(职改) 部门——评委会。( 2 ) 档案在异地的。个人 (持异地查档记录) —— 所在单位 ( 与参保单位一 致) ——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(职改) 部门——评委会。
按照市人力社保局《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渝人社发〔2017〕235 号) 有关规定, 其 中, 工作单位、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, 须有 1 年以上社保缴费记 录(市内外可连续计算) ; 工作单位在重庆、档案在异地的, 须 在重庆工作 1 年以上( 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) ;工作单位在异地、 档案在重庆的, 须在重庆存档 1 年以上(以存档记录为准) 。
4.自由职业者(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 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, 多为从文从艺人员, 如自由撰稿人、 美术人、音乐人、电脑精英、策划人等。须以个人身份参保、有 个人纳税申报记录, 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 制或禁止性要求) :个人——人事代理机构——人事代理机构所 在地区县人力社保 (职改) 部门——评委会。其参保及存档时间 要求, 参照 3 执行。
5.在渝单位人员: 个人(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 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) —— 所在单位—— 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 构——评委会。
(二) 申报要求
1.用户注册
申报人 ,单位、 区县主管部门、市级主管部门用户提前进入 系统进行注册。已在“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”注册的用户, 无需重复注册。
单位、 区县主管部门、市级主管部门用户注册 , 必须以负责 职称工作的个人用户身份进行注册,注册成功后,登录个人账户, 进入系统首页,选择“ 职称” 、“ 注册单位” , 完善资料后生成绑定 相应单位、区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的职称管理员权限(申 报人本人不得申请绑定审核推荐单位的职称管理员权限, 否则会 造成本人无法申报) 。
逐级上报职称时 ,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 ,请联 系相应机构进入系统进行注册。
2.个人申报
( 1 ) 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系统如实填写和逐级提交申 报材料,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所填业绩成果, 均应上传 佐证材料, 如有涉密的, 请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。
( 2 ) 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,符 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、相应级别职称的申报条件(参见 http://r lsbj.cq.gov.cn/ywzl/zjrc/zchzyzg/202007/t20200715_7684163.html, 如遇更新不及时的, 请以新文件为准) 。
(3)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: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 处分, 在受处分期间的;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(党纪) 处分,在处分影响期内的; 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(职务、职级) 期间 的。
申报人可随时登录系统, 通过“ 我的申请书”查看本人申请书 审核进度及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,提醒相关单位及 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。
3.审核推荐
( 1 ) 单位审核推荐
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 ,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 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, 严格把关, 确保材料 真实、准确、齐备, 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、相应级别的职称申 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。
对申报材料不完整、填写不清楚的 , 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 间内补充完善, 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, 视为放弃申报。对不 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、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,不得推荐上报。
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。有条 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(不低于全市基本条件) 、 规定和办法,进行择优推荐。拟推荐人员的《重庆市职称申报综 合情况(公示) 表》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, 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, 公示期 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。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, 可按照职称评审管理 权限逐级上报。
( 2 ) 部门审核推荐
有关机构负责指导下属单位或所管理地区的职称申报工作 ,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,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, 经审核合格 的材料, 可报评委会审核受理。其中, 自主评审的单位负责本单 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, 无需再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。
以上各级审核推荐机构应及时登录系统 ,处理下属单位或人 事代理人员提交的申请书,以免影响申报。因相关机构延期审核, 造成申报人申请书逾期失效的, 责任自负。
(3) 评委会审核受理
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、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 做好登记。不符合资格条件、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 送的, 不予受理; 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, 应一次性告知, 逾期未补正的(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) 视为放弃申报。
(三) 评审程序及要求
1.评委会评审
评委会评审前, 按照“超员配置, 随机抽评” 原则以及评委会 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, 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参与当年的 评审工作。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。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 者副主任委员主持, 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 的 2/3。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 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,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/3 以上的即为评审 通过。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 票。
评审会议结束时 , 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 员宣布投票结果, 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, 加盖评委会印章。
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,内容包括出席评委、评审对象、 评议意见、投票结果等内容, 会议记录归档管理。
2.评审终止
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,或评审过程中 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, 评审终止。
3.评审结果核准
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评 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《评审情况报告》,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 审结果进行公示,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为便于公众查阅, 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示。
公示期间 ,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 , 由评委 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。公示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,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 评审通过人员,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, 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。属委托评审的, 由评委会 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。具有职 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(自主评审) ,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无实 据的评审通过人员, 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批评审结果, 并按规定 报评委会备案部门予以备案, 须提交职称确认文件和证书办理编 号记录。
4.评审材料归档
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 1 个月内 , 呈报单位将职称确认通 知转发申报单位, 申报人登录系统, 打印评审表。系统导出的高 级职称评审表, 评审结果页自带评委会、核准机构电子签章, 暂 时不带单位和主管部门电子签章, 签章不齐栏由申报人送相应机 构进行补盖鲜章; 系统导出的中级职称评审表, 评审结果页暂时 不带电子签章,该页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打印, 加盖评委会、核准 机构鲜章后, 返还申报人, 申报人将此页连同系统导出的评审表 送单位和主管部门补盖鲜章。完善签章的评审表, 1 份须存入申 报人人事档案、 1 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。
5.职称证书办理
全面启用职称电子证书 , 不再办理纸质证书。 申报人可通过 “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” (http://ggfw.rlsbj.cq.gov.cn/cqzyjsrcw/positional-portal-web/public/cert/toUserPage) 直接下载打印通 过全市统一网报系统取得的职称电子证书; 教育、卫生专项网报 系统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电子证书, 通过系统数据接口传输至重 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生成, 证书生成后个人可登陆平台进 行下载打印。
6.复查
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 ,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 请复查、进行投诉。
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, 评审过程中有无错 看、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。
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 2 个月内(逾期不予受理) 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。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 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。
四、纪律要求
申报人要认真履行“诚信承诺” , 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 道(不含各种“ 绿色通道”评定) 只能申报一次职称,且不得违规 以兼职、挂靠、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。
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、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、评审专 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, 按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) 、《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》(渝 人社发〔 2021 〕25 号) 进行处理。
五、注意事项
(一) 高评委组建单位印发当年职称申报评审通知须在公众 信息网上公布, 并报市人力社保局(职改办) 同步在市人力社保 局(职改办) 公众信息网公布。
(二) 今年各系列 (专业) 职称申报条件 ,采用国家和我市 现行条件, 以及新旧条件相结合的原则, 申报基本条件(学历、 任职年限) 可按就低原则, 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按最新文件或旧文 件执行,国家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或新条件中有“破 四唯”、不将论文作为申报门槛条件要求的,一律取消论文申报限 制, 其他业绩条件原则上按照我市现行条件执行。除高校、研究 系列外, 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。
(三 ) 根据渝人社发〔2017〕67 号规定 ,职称外语、计算机 考试不作统一要求, 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。
(四)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“ 放管服” 改革要求, 职称系统将通 过数据协同共享方式 , 自动比对学历、学位信息,社保缴费单位, 档案存放机构,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完成情况, 事业单位岗位空缺
情况。系统自动验证通过的人员, 无需另行上传佐证材料, 系统 自动验证未通过的人员 , 须上传佐证材料提交人工审核。
(五) 申报人任职时间计算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。
(六)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、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 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,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 职称申报评审。
(七)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》 (人社厅发〔2020〕 23 号 ) 精神,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 视同 1 年基层工作经历, 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, 报考 或评审高一级职称, 可提前 1 年, 对职称外语、计算机应用能力 不作要求, 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, 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 专业考试,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(无论是 否通过评审, 各渠道累计仅限享受一次) ,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申报, 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, 疫情防控中的业 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。
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 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, 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、抗体药物、 疫苗、诊疗方案、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 关一线人员等, 具体范围按照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 员措施的通知》 ( 国发明电〔2020〕10 号 ) 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 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(名单以当地卫生、人社、财政三部门联 合认定备案为准) 。
(八) 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 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, 不需办理确认手续, 直接作为申 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。
(九) 按照《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》(渝职改办〔2019〕140 号) “在 对应关系范围内,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 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,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”精神,专 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, 可凭职业资格证书(无 需换发职称证书) 直接申报相应系列(专业) 高一级职称。
(十 ) 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 , 学历、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 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, 仍可通过正常通道申报参加职称评 审, 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。按照《关于援藏干 部管理的若干意见(暂行) 》精神, 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 以上, 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, 按规定免职称外语、计算机考试, 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(学分) ,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 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。除国家“ 以考代评”、“考评结 合”、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 的序列和专业外 ,申报副高级职称的,可提前 2 年(援藏期为 1.5 年) 或 3 年(援藏期为 3 年) , 学历放宽到大专; 申报正高级职 称的, 可提前 1 年。
(十一)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》、 《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》(渝人社发〔2019〕44 号 ) 精神,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 1 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, 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 1 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 专业技术人才,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, 职称评审对外 语、计算机、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, 可提前 1 年申报高一 级职称。
(十二) 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职称 ,按照《关于在工程 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 见》 (渝人社发〔2020〕32 号 ) 执行 ; 申报其他系列职称 ,按照 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 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20〕96 号) 执行。 其中, 企业到院校兼职的高技能人才申报教师(实验、研究) 系 列职称, 学历、技能等级、取得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年 限及可申报评审的职称级别, 按照人社部发〔2020〕96 号执行, 其他业绩条件按照《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(技师) “双师” 职称评定办法》(渝人社发〔2017〕74 号) 执行。
(十三 )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人员,按照《重庆市职称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 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渝职改〔1998〕50 号 )有关规定, 不属于特殊人才受理范围的, 仍可通过正常通道申报 参加职称评审。
(十四) 严格执行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《关于调整我市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(渝价〔2015〕123 号) 相关规定, 高、中、初级职称评审费分别为 420 元/人、240 元/人, 120 元/人。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、培训费、 资料费、档案保管费等名目, 扩大或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。
(十五) 区人力社保局 (职改办) 、 区教委、 区卫健委及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、解答、网上申报指导和 培训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