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铜梁区建筑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重庆市铜梁区建筑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,英文译名: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of Tongliang district, Chongqing(缩写:TLCIA)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重庆市铜梁区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、设备安装、建筑装饰、市政工程、工程总承包、建筑劳务,建筑机械化施工企业、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组织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,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,积极反映企业诉求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,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,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,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(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)和业务指导单位(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)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铜梁区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淮远古韵108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坚持市场化方向,以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为己任。代表企业反映诉求,服务企业,规范行为。并受政府委托提供有效服务。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,独立自主开展工作。
(一)建立行业经济、技术、信息网络,加强行业调研,掌握行业动态和市场动态,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发展前沿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;
(二)调查研究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,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建言献策;
(三)为会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,帮助企业培养人才,提高企业素质;
(四)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,完成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、交办的其他工作;
(五)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增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,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;
(六)出版协会期刊与建立协会网站等信息传媒系统,传递信息、交流经验、弘扬先进、树立典型,不断增强协会的活力;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企业及其经济组织。本会吸收团体会员,因工作需要,亦可吸收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依法登记注册、从事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;
(三)依法成立的其他相关经济组织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: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;
(四)由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不按时缴纳会费,逾期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给予警告;
(二)若无故缺席协会举办的活动或会议累计五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;
(三)在业务活动范围受到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纳入征信管理系统,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予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(最多不能超过2年)不缴纳会费;
(二)2年(最多不能超过2年)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: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,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、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六)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;
(八)审议理事会提议,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九)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 十 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代表公告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/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(理事长)主持。会长(理事长)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;
(三)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/3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理事组成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;
(二)热爱协会,遵守协会章程;
(三)本行业中具有规模和特色的企业领导;
(四)注重诚信,能够得到大多数会员的信任。
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(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)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,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;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;
(十一)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;
(十二)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,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(不包括书面委托其他同志代为出席)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(理事长)召集和主持;会长(理事长)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(理事长)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。
经会长(理事长)、1/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,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(理事长)1名,副会长(副理事长)3名,秘书长1名。
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,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,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,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。
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,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界限为70周岁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可连选连任,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,秘书长和会长(理事长)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;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。
第二十九条 会长(理事长)为本会法定代表人(情况特殊时可由副会长(副理事长)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)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会长(理事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会长(理事长)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(理事长)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,应当及时增补会长(理事长),并于该会长(理事长)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协助会长(理事长)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、决算,报理事会审议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会批准;
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理事会批准;
(六)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(理事长)办公会由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和秘书长组成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(四)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,提交理事会决定;
会长(理事长)办公会须经2/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/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(理事长)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(记录)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会长(理事长)审阅、签发。会议纪要(记录)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会
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3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
(一)由会员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(三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五章 党建工作
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凡负责人(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)、专职工作人员(从业人员)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应设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组织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人才成长,加强自身建设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成立(换届)选举负责人前,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。本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。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。党组织书记参加(列席)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。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。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。
1、本组织负者人、专职工作人员(从业人员)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。
2、本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领导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3、本组织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,交叉任职。本组织党组织要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主要经费开支、接受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,确保本组织发展的政治方向。
4、本组织成立(换届)选举负者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党组织审核。本组织变更、终止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实现本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。
5、本组织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。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。
6、本组织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,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,避免重大风险发生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,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、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。
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:
(一)会长、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。
(二)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。
(三)监理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。
(四)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;
(二)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(监事)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的查询,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捐赠人、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。
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未经会员大会批准,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,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,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。
本会的证书、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,应妥善保管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,其工资、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,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、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,并进行清算(办理注销)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;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;
(三)团体发生分立、合并;
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;
(五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(六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(七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;
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六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:1名会长(理事长)、3名副会长(副理事长)和1名秘书长。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